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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 医疗机构停业,影响最大的还是病人

               

医疗机构停业,影响最大的还是病人。

昨天,西安市卫健委要求西安高新医院和西安国际医学中心医院停业整顿的新闻引起了业界广泛关注。有人拍手称快,认为罪有应得;有人却称欠妥,因为要求医疗机构停业,影响最大的还是病人。

那么,从法律法规方面看,什么情况下,卫生行政部门才有权责令医疗机构停业呢?笔者今天就与大家聊聊。

责令停业意见

据西安市卫健委1月13日消息,本轮疫情发生后,西安高新医院、西安国际医学中心医院未能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贯彻落实到医疗救治工作中,责任意识淡薄,未能履行救死扶伤职责,未落实首诊负责和急危重症患者抢救等医疗质量管理核心制度,导致延误急危患者抢救和诊治,引发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社会影响恶劣。经研究,对西安高新医院、西安国际医学中心医院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西安高新医院处理意见

1.停业整顿3个月,期满整改合格后重新开诊;

2.给予警告;

3.责成西安高新医院追究医院负责人责任,总经理停职,免去门诊部主任、产科主任、医务部副主任职务;

4.全市通报批评,约谈该院主要负责人,并责成该院做好患者及家属安抚工作。

二、西安国际医学中心医院处理意见

1.停业整顿3个月,期满整改合格后重新开诊;

2.给予警告;

3.责成西安国际医学中心医院追究医院负责人责任,免去医院法人代表、董事长职务,主管副院长停职,门诊部护士长停职;

4.全市通报批评,约谈该院主要负责人,并责成该院做好家属安抚工作。

两所医院停业时间从即日起,期满整改合格后重新开诊。为了做好辖区广大市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服务,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了《高新区两所医院停诊期间保障群众正常就医工作方案》,采取系列措施保障群众就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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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卫生行政部门才有权
责令医疗机构停业?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医疗机构停止执业活动有且只有一种情况,即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这一条规定参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章罚则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除了明确可以责令医疗机构停止执业活动这一条外,还有四条是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由于条例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因此,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该与停业类似。这四条规定是: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由此可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停业的只有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而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包括逾期应该校验拒不校验;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节严重;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情节严重;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情节严重。

责令医疗机构停业应该慎之又慎

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于责令医疗机构停止执业的规定看,责令医疗机构停业整顿是一件比较严肃而且问题比较严重的事,应该慎之又慎。为什么这样说?因为,医疗服务行为关乎太多人的生命健康,医疗服务行为有其连续性,一旦突然中断,危害的是患者的生命健康。因此,在很多医疗服务评价活动中,都把医疗服务连续性作为评价的核心指标,而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对于责令医疗机构停业的授权范围非常窄,仅仅只授权“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一种非常严重的违规行为。而且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对这一违规行为还给出了明细条款,具体见于

第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些规定,实际上就给“责令停止执业活动”进一步增加限制性条款,也就是说不是一发现“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就立刻马上责令医疗机构停止执业活动。

这里,我们不知道西安市卫健委对西安高新医院和西安国际医学中心医院作出停业整顿三个月依据的是哪一部法律法规,因为只看到“经研究,┄┄作出如下处理意见”,但愿这一决定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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